【培训学习】集团内训学校开展《PPP模式解读》专题培训

来源: 发布日期:2017-01-06 点击:

PPP模式,是指政府将部分责任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(企业),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、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。作为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模式,PPP模式一方面能够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,一定程度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,另一方面能够减轻政府投资风险和负担,看似是双方合作共赢的经营模式,但是PPP模式首批示范项签约七成,第二批降至52%,其中潜藏的风险在哪?施工企业应当如何参与其中?因此12月15日下午,集团内训学校企管学院特邀董事长顾问朱迎漫,给在座60余位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、经营管理人员讲授了《PPP模式解读》一课。

2014年9月23日,国家财政部发出财金[2014]76号文件,即《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同时编制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南》指导各地实施。PPP模式合同的主要内容不仅有传统合同中的合同概述、引言定义解释、前提条件、融资、项目建设运行维护、履约条件、争议解决、不可抗力、违约机制、附件等常见条款,还有股权变更限制、付费机制等新条款。相较于传统合同,PPP模式合同中的股权变更有明确限制,股权不能变更,不能质押,政府只出承诺,不做担保,这意味着社会主体投资前要确保有充足的前期资本来满足PPP模式的运作。付费机制方面PPP模式也有别于传统合作模式,一种是政府付费机制,按年限每年缴纳一定费用;另一种使用者付费机制,例如收取过路费、污水处理费等。

就目前而言,PPP项目无法可依,直接制约了PPP模式的发展。PPP合作模式下的双方法律关系尚未得到明确界定,但从2015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,将特许经营权纠纷归入行政合同处理;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《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,第九条明确对因招商引资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,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,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的行政相对人称谓来预测,PPP模式被纳入行政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极大。

结合施工企业实际情况,进入PPP模式可能会遇到以下6项风险:

一招标文件中的税收政策优惠没有实际享受到;二政府换届选举更替可能造成的政策变动风险;三政府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风险;四仲裁救济无效风险;五融资风险;六非中标人施工合同的效力风险。

既然风险大,难道我们要避开PPP的浪潮?不!我们要谨慎选择,权衡利益得失;防患未然,做好风险评估;另辟蹊径,创新经营思维。在PPP模式中,工程总承包方需要完成建设项目勘探、设计、施工、运营全过程管理,除大型央企以外,施工单位难以独立承接一个PPP项目,多数是联合体形式约定投标,施工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施工总承包的专业优势,谋合作共发展。PPP模式大道将行,潜藏着风险,更存在着契机,我们要时刻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,切实做好风险评估,不断开拓思维创新经营模式,打造PPP浪潮中应势而谋、因势而动的杭州建工!

(人力资源部 茹辛荷)